(2015)蓟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志民与高志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民,高志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高志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小波(原告之妻),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天津市蓟县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志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被告侄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民与被告高志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志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