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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云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王文云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江路22号。法定代表人韩树龙,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云,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仕伟,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云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云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梁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