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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与十堰市车城高级中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50号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红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沈炳生,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肖国华,该学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变更、和解。委托代理人曾彦成,该学校校办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变更、和解。被告十堰市车城高级中学。该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路52号。法定代表人柴林峰,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敏盛,该学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虎跃,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诉被告十堰市车城高级中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调解,扣减审限270天,延长审限90天。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负担。审判长钟晓新审判员王瑞人民陪审员黄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