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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罗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蒋某某,女,194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陈某甲,男,193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陈某乙,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罗某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陈某乙、陈某甲、蒋某某诉罗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蒋某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蒋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