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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加水、许素珍与许素珍、许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水,许素珍,许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129号原告:陈加水。被告:许素珍。被告:许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水与被告许素珍、许勇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水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水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