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传维,杨维锋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法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杨某甲,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强,重庆市铜梁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某乙,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某甲要求宣告杨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甲申请称,杨某甲与谭正荣婚后生育一子杨某乙,后杨某甲与谭某某于1989年离婚,杨某乙便随杨某甲一起生活。因杨某乙小时候生病打针造成肺炎,致使智力低下。1993年10月杨某乙趁杨某甲外出打工便离家不归,杨某甲回家后四处寻找,找遍大足、龙水、万古、西河、安溪、大庙、合川等地均无下落,寻人启事四处张贴,还在大足县广播电视花钱广播寻找,至今无杨某乙音讯。杨某乙现已下落不明21年之久,生死不明。现申请人杨某甲向法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杨某乙死亡。经查,申请人杨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乙系父子关系。1993年10月被申请人杨某乙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9日发出寻找杨某乙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某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被申请人杨某乙,下落不明二十余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下落,可以宣告杨某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