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何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女,1965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士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朋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