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伟能与陈俊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能,陈俊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李伟能,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罗碧莹,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杰,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能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官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