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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趣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趣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1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增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南区富民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鲍兴军,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韦荣庆,宿迁市宿城区项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趣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麦兆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州,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趣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44399元,退还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3800元,退还上诉人趣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599元。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