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亮、刘丽丽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陈亮,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顺兴小区15号楼4门602。申请执行人刘丽丽,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顺兴小区15号楼4门602。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刘丽丽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