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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明胜与孙纪彬、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胜,孙纪彬,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贺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刘明胜,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纪彬,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马新礼,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贺贺,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胜诉被告孙纪彬、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贺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纪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胜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纪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胜撤回对被告孙纪彬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