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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雪青、张小锤、张赵夺与武陟县詹店镇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雪青,张小锤,张赵夺,武陟县詹店镇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青,女,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詹店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锤,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赵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雪青,与上诉人赵雪青系同一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詹店镇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詹店镇。法定代表人杨少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仁庆,武陟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雪青、张小锤、张赵夺与被上诉人武陟县詹店镇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赵雪青、张小锤、张赵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雪青、张赵夺,被上诉人武陟县詹店镇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仁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乐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