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卫平与韩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卫平,韩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姚卫平,男。委托代理人赵志斌,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风军(又名韩凤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卫平诉被告韩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卫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是按照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姚卫平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雅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