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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92-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亭,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