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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欧阳胜申请执��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胜,王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胜。被执行人王艳辉。本院在执行欧阳胜申请执行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艳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欧阳胜发放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峰审 判 员  宋丹丹代理审判员  邓赵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