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贾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以与被告贾某乙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康永法审 判 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