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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80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业奎,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业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玲,××××年××月××日生次女张欣愿。原、被告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近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玲,××××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欣愿。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好,近年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自2015年6月14日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大衣柜一个,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木床一张。夫妻共同财产有沙发一套、电动自行车一辆。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应当相互珍惜。虽在近年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关心、互谅互让,是可以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柏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