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辖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寿光市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辖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寿光市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8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系保险公司在履行承保责任之后代位行使求偿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追偿权为由起诉,故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胶州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故本案应由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为宜。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共同诉讼情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起诉的三个原审被告之中,虽第一、第二被告在西安市,但第三被告寿光市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寿光市辖区内,隶属于寿光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到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