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郭希胜与孙立祥、梁书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希胜,孙立祥,梁书维,孙立刚,靳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郭希胜。被执行人孙立祥。被执行人梁书维���(系被告孙立祥之妻)。被执行人孙立刚。被执行人靳艳萍,(系被告孙立刚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立祥、梁书维、孙立刚、靳艳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孙立刚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一批还款事项予以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