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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健忠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赵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忠,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赵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苏健忠,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于玲,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赵伯昌,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健忠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赵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