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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淑丽与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材料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淑丽,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程淑丽,女。被执行人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祥。本院在执行程淑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材料款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第三人黑龙江省赵光农场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黑龙江省赵光农场履行了到期债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