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少辉与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辉,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986号原告张少辉,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楼303室。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被告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原告张少辉诉被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少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少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辉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告诉。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双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