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陈忠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71177335-X。负责人:方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陈情。系该公司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飞。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戴志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忠权,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戴志麟。上列被执行人因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