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发武与马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武,马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武被执行人马明珠本院受理的李发武与马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马明珠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发武于2015年5月15日前的剩余房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