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张永荣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法定代理人万先良被执行人张永荣。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永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永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荣外出务工,不在本区域内。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万先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永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永荣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