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朝辉与被执行人白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朝辉,白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解朝辉,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中专文化,现住万荣县东大街白雪胡同*******号。被执行人白会强,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生,大专文化,河津僧楼镇北张吴村人,现住河津市建新街东一胡同5号。申请执行人解朝辉与被执行人白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执行人解朝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白会强在你行的存款2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房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