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朱某某,住鲁山县。被告陈某锋,住址同上。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江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陈某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2月8日生育长女陈某甲,1989年3月1日生育次女陈某乙,1991年5月份生育儿子陈某丙,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原告与被告刚结婚时感情一般,后因感情不和及生活琐事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无福气情分,生活上不关心原告,经济上自己赚钱自己用。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将就着与被告生活,但双方感情越来越差,双方在八年前就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娘家同属于一个村,双方虽不是青梅竹马,但也是自幼相识。三十年前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此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几十年来,从开始的生活困难到现在的吃穿不愁,我们风雨同舟。为了养育儿女经营好家庭,原告付出了很多的艰辛,非常辛苦,尤其是近十年,原告为了减少家庭困难,出门到郑州打工,付出的艰辛被告也深有感触,原告对于家庭所做的巨大贡献村邻们也是有目共睹。为了家庭及孩子们生活的更好,被告一样是常年外出做生意,仔细回忆起来,夫妻之间确实是分多聚少。被告作为丈夫,对妻子关心不到位是事实,但说被告自己赚钱自己花不属实。原告诉讼状中称与被告分居八年是根本没有的事情,八年来,两个女儿及一个儿子的婚事都是原告与被告双方商量承办。最近原告听信一个算卦的瞎胡说,不离婚会有灾,原告才提出离婚。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幼相识,成年后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85年10月31日在鲁山县四棵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告以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0月31日在鲁山县四棵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婚姻。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已近三十年,婚后生育三个子女,足见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