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益平、葛国卫与葛国卫、黄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益平,葛国卫,黄燕,葛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葛益平。被告葛国卫。被告黄燕。被告葛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益平诉被告葛国卫、黄燕、葛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益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