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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彭春伟与王书净、田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伟,王书净,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彭春伟。被执行人王书净。被执行人田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彭春伟申请执行王书净、田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田波银行存款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