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鹏与楚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楚良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杨。被告:楚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楚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学斌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