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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卿园村18组。法定代表人:陈跃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柳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小香,员工。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员工。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莆永高速公路仙游至永春泉州段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冉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