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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耀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耀明;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日在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住在一起,期间原告与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也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在其家中如同陌生人一般,被告父母与原告也没有任何沟通。被告对原告父母的生活也从来不闻不问。现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也已搬出被告家中,再无和好的可能,为互不影响双方的生活,及早结束这份名存实亡的婚姻。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一、请求判令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王某乙随被告王某甲共同生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2008年相识自由恋爱,期间我父母不同意结婚。直到××××年××月她家房子被火着掉以后,我坚持要跟原告结婚,于××××年××月××日登记。在此期间,2011年的8月5日我爸妈为了安慰原告,出钱给原告去做生意,办有营业执照。原告说我爸妈从来不把她当作家里人,我爸妈花了十几万做的营业执照可以做见证。现在我有一个五岁多的小孩,我跟我爸妈分开住,我一边上班一边带小孩,我爸妈身体也不好。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家里着火是原告最困难的时候的,我也没有放弃她,我爸妈说原告既然你要跟我结婚,就要一条路走到底。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二、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三、公安笔录两份、微信截屏四份、微信语音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以及被告同意离婚的事实。被告质证,关于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因为我问原告你晚上住哪里,她说住家里,我那天晚上蹲在她家附近,她没有回家。我后来又去质问她,她打我一巴掌,我一生气,两人打起来,后来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觉得一个女人要回家住,不回家不安全,我一个男人都回家住。关于微信截屏,都是说的气话。6月7号、8号、9号的截屏我放在U盘里,我们谈得好好的。我说的是两夫妻之间说的气话,我做错了。微信语音,是因为原告突然说了一条信息,我们离婚好了。说句实在话,真的很气人的,我一生气,脾气不是很好。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税务登记表一份,证明2011年8月5日由被告父母出资在义乌市江东街道xx区xx栋x号开办了义乌市xx门窗商行。原告质证,有过这样的事情。被告父母出资了6.3万元,我出资了3.7万。二、2015年6月5日到6月中旬拍摄的照片若干(照片存储在我自己的手机上),证明原、被告关系很好。原告质证,儿子是我生的,被告说小孩子生病了,我也希望小孩子开心一点,不要总想着孩子没有妈妈了。孩子也懂事了,也知道很多事情,所以跟小孩拍过这些照片。我跟被告也没有拍过任何照片,我跟被告在一起,被告没有说过我是他老婆,并且老是怀疑我外面有男人。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因经济、家庭等原因产生矛盾。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账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