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姚中祥与薛谛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中祥,薛谛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姚中祥,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薛谛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中祥诉被告薛谛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中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姚中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方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