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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321号申请人张春华被执行人王洪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洪军个人住房公积金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