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阳与胡树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胡树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李阳,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胡树森,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小曾,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胡树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审 判 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