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秋香与区悦炽、彭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香,区悦炽,彭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周秋香。被执行人区悦炽,被执行人彭燕华。本院在执行周秋香申请执行彭燕华、区悦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