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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双萍与被执行人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萍,周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刘双萍,女,汉族,1950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周源,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生。刘双萍与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周源应分期偿还刘双萍借款11.9万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应偿还的借款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源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