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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邓某某,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祥学任审判长,审判员温春来,人民陪审员易礼平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取名陈某甲;2009年12月25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2012年被告邓某某离家外出至广州打工,至今无消息,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原告陈某某曾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也未和好夫妻关系,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婚生子、婚生女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暂不要求抚养费。被告邓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取名陈某甲;2009年12月25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现随原告陈某某生活。2012年,被告邓某某外出,2012年5月,原告陈某某曾到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报警。2014年5月28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明,报警回执、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被告邓某某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期间未履行夫妻夫妻及小孩抚养义务,虽经法院驳回原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对于原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女陈诗语、婚生子陈冬阳一直随原告陈某某生活,为了不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其子女随原告陈某某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邓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确认,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或协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陈某甲、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在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祥学审 判 员  温春来人民陪审员  易礼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