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吴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吴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法定代表人吴让贵,院长。申请人吴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吴凡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万文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吴凡因继承权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经武汉市江夏区湖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死者吴云家遗留的存款2990.8元,吴凡自愿放弃继承权,由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领取;2、死者吴云家遗留的存款2990.8元,由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领取后,吴凡自愿不再因此款为由而与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农村福利院发生任何矛盾纠纷;3、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当事人各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不为此事发生任何矛盾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