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相儒诉冯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相儒,冯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高相儒,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冯小红,男,生于1970年1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相儒诉被告冯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相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相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相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高相儒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