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邱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