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何某某,女,1992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丘某某,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温舒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