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虎与邵元元、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虎,邵元元,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虎。被执行人邵元元。被执行人蒋丽。陈建虎与邵元元、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邵元元、蒋丽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建虎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1200元(利息计算止2014年2月4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邵元元、蒋丽互负连带清偿偿责任。案件��理费2924元,公告费600元,由邵元元、蒋丽负担。陈建虎因被执行人邵元元、蒋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元元、蒋丽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一套住房已被本院查封,后本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蒋丽的银行工资收入,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一套住房和蒋丽的工资收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