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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