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树范与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顺城分局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并补偿经济损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熊树范,女,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熊树范因要求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顺城分局以足额缴费标准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并补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应先向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顺城分局提出,要求其对上诉人以足额缴费标准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并补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熊树范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