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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先猛与顾克柱、张昭芹、时英、郭彦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猛,顾克柱、张昭芹、时英、郭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猛被执行人顾克柱、张昭芹、时英、郭彦华申请执行人李先猛与被执行人顾克柱、张昭芹、时英、郭彦华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先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商初字6号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将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士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