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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章晓燕与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燕,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章晓燕。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晓燕诉被告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晓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晓燕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5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晓燕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