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西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学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西初字第0074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址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沟门子村。法定代表人:杨占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