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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缪青松诉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青松,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缪青松。被告周勇。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缪青松诉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青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古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