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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桑秀才诉被告王治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秀才,王治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桑秀才,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日,住鹿邑县,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劲松,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建,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商丘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秀才诉被告王治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秀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桑秀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秀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桑秀才负担。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少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